《办法》分为总则、实施机关、申请与受理、审查与决定、听证、档案管理、监督检查和附则,共八章五十条。 《办法》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适用主体和规章名称、旅游行政许可的实施、旅游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等。 据了解,《办法》的适用主体由国家旅游局调整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,规章名称相应地由《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》修改为《旅游行政许可办法》。 关于旅游行政许可的实施方面,《办法》对旅游行政许可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,规定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以许可标准化建设为指引,推进网上审批平台建设,推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审批。《办法》对行政许可服务提出要求,规定旅游部门应当编制旅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,建立和实施信息公开制、一次性告知制、首问责任制、顶岗补位制、服务承诺制、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等7项制度规范。《办法》对受理场所建设和管理提出要求,规定旅游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窗口、配备专业人员受理和办理许可业务,以方便申请人。《办法》对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提出要求,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的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》应当符合行政许可受理单制度要求。《办法》对行政许可的中止和终止审查提出要求,明确决定中止和终止审查的具体情形。《办法》对行政许可备案提出要求,明确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,逐级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共享行政许可相关信息。《办法》对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提出要求,规定许可档案管理内容、管理机构,以及档案的交接、保管、借阅、复制、销毁等要求。 关于旅游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,要求加强对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;明确旅游行政许可实施评价制度,要求组织开展评价,并依据评估结果持续提高许可工作质量;明确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要求。《办法》对法律责任与《行政许可法》作了衔接性规定。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,《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》自2007年实施以来已逾10年。近年来,随着旅游业“放管服”改革深入推进,国家旅游局将多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地方旅游部门实施,但《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》仅对国家旅游局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范。同时,国务院审改办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,优化行政审批流程,推进行政许可的标准化,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、流程、服务、受理场所和监督检查等提出要求。因此,国家旅游局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“放管服”改革涉及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对《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,当前已形成由《旅游行政许可办法》《旅游行政处罚办法》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》共同组成、用以专门规范行政程序性行为的较完整规章体系。 据了解,《办法》制定过程中,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多次听取基层旅游部门、旅游企业、旅游从业人员等方面的意见,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座谈研究,吸收各方合理意见建议,反复、认真修改,力求《办法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。 |